澳門筆會網

澳門筆會成立的宗旨,是為了促進作者聯繫,交流寫作經驗,研究文學問題,輔導青年寫作,積極建立和加強與國際及其他地區文學組織之間的關係。一九八七年一月正式成立以來,將澳門相當一部分澳門作家聚合起來,對內對外開展聯誼和交流,並在會員力所能及的範圍內,支援文學活動的前進。與各地作家展開文學聯繫,舉辦文學活動,共同促進文學發展。

其後,《澳門筆匯》於一九八九年創刊,雜誌是發表澳門文學界新作的百花齊放的園地,不管是甚麽流派,不管是甚麽體裁,凡是能引導人們走向真善美、具有一定水平的健康作品,都可以發表。雜誌以刊登澳門作家、翻譯家的作品為主,亦逐步與各地作家交流,發表他們的作品。立足澳門,走出澳門。

目前澳門筆會的作家會員人數約100人。

榮譽

2017年,澳門筆會獲澳門特區政府授予文化功績勳章

兩位創會會長獲最高榮譽勳章(大蓮花榮譽勳章):

梁雪予(梁披雲,2007;2001年獲銀蓮花榮譽勳章)、

李成俊(2009;2002年獲金蓮花榮譽勳章)。

獲得文化功績勳章的成員有:邱子維(魯茂,2002)、李觀鼎(2004)、湯梅笑 (林中英,2005)、廖子馨 (夢子,2010)、鄧景濱(2012)、李宇樑(2012)、陳浩星(2015) 。

教育功績勳章的成員有楊秀玲(2004)。

自2001年澳門特區政府設立澳門勳章、獎章和獎狀制度以來,還有多位作家會友獲得特區嘉許,展示了澳門特區政府和各界對寫作人為社會作出貢獻的重視和認同。

主要會務

  • 文學季刊《澳門筆匯》及澳門筆會網,提供文學發表空間、傳播澳門文學動態;
  • 舉辦“紀念李鵬翥文學獎”,嘉許及鼓勵澳門作家在澳門日報及《澳門筆匯》發表佳作;
  • 舉辦文學徵文比賽,包括品牌項目澳門文學獎,以及大灣區文學徵文大賽等;
  • 兒童文學刊物“童一枝筆”及其文學平台、故事會,培育閱讀寫作幼苗;
  • 拍攝年度文學紀錄片《澳門作家拼圖——澳門作家訪問錄》,對外介紹澳門不同世代的知名作家;
  • 舉辦講座、文學沙龍及展演、朗讀會,豐富本地文學生活;
  • 接待海內外對口文藝組織和社團,促進文學交流;
  • 協調澳門作家組團出席本地及海內外文學展會、論壇、研討會及採風活動;
  • 主編《澳門文學作品選》《澳門文學獎得獎作品集》等選集;
  • 協助澳門作家結集出版著作;協助外地刊物組織澳門文學、澳門作家相關專題;
  • 協辦徵文比賽,鼓勵青少年創作,如每屆“全民國家安全教育展”對應的作品徵集活動。

第十三屆澳門筆會領導架構

(2024-2026)

榮譽會長:陸波、李觀鼎、陳浩星

會長:湯梅笑(林中英)

副會長:譚任傑(兼任監事長)、楊秀玲、邱子維(魯茂)、林玉鳳

(從右至左)湯梅笑、陸波、李觀鼎、陳浩星

理事會

理事長:廖子馨(夢子)

副理事長:鄧曉炯(李爾)、楊穎虹(鏏而)、梅仲明(陸奧雷)、關曉泉(小曦)

秘書長:鄭國偉(賀綾聲)

財務:丁麗英

理事:黃春年(太皮)、袁紹珊、李展鵬、林慧嫺(水月)、趙陽(谷雨)、鄒君儀(孟京)、李峻(李峻一)、陳雨潤、李公榮(公榮)、禤廣瑜(凌谷)、盧傑樺、梁錦生、關家熹(安好)、周江明

監事會

監事長:譚任傑

監事:甘遠來、司徒子榆


章程

(二零二四年修訂本)

第一章 總則

一、本會屬澳門作者組織,定名為“澳門筆會”,葡文名稱“Associação dos Escritores de Macau”,英文名稱“PEN of Macau”。

二、宗旨:加強作者聯繫,交流寫作經驗,研討文學問題,推動文學發展,促進文學繁榮,積極建立和密切與各地區文學組織之間的聯繫。

三、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慕拉士大馬路 218A 號十一樓 C。在需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。

第二章 會員

四、會員資格:

① 凡從事文學創作的華籍或華裔澳門居民,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,填寫入會申請表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即為本會會員。前永久會員得保留。

② 本會會員有繳交會費的義務,應參加本會活動,投稿支持本會文學刊物;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。

③ 本會會員倘違反會章,損害本會聲譽,經理事會調查屬實,得取消其會籍。本會會員有退會權利。

第三章 組織

五、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
六、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,負責製訂及修改會章;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、監事會成員;決定會務方針;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。

七、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、副會長(或常務副會長)若干人。

八、會員大會會長可代表本會聘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、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、名譽會長、名譽顧問、顧問等職務;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。

九、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,設理事長一人,副理事長若干人,秘書長一人,財務一人,理事若干人,總人數為單數,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。

十、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,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設監事長一人,監事若干人。負責監察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。

十一、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
第四章 會議

十二、理事會議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。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,始得通過決議。

十三、理監事會聯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,由理事長、監事長召集並主持。

十四、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由會長召集並主持,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,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,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。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。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,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,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,會員大會均被視為合法。

第五章 經費

十五、本會收入如下:

① 會費:本會會員繳交入會費澳門元一百元正。

② 政府機構資助。

③ 熱心人士贊助。

④ 其他。

第六章 附則

十六、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,如需修改本會章程,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。

十七、如需解散本會,需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