澳门笔会
澳门笔会成立的宗旨,是为了促进作者联系,交流写作经验,研究文学问题,辅导青年写作,积极建立和加强与国际及其他地区文学组织之间的关系。一九八七年一月正式成立以来,将澳门相当一部分澳门作家聚合起来,对内对外开展联谊和交流,并在会员力所能及的範围内,支援文学活动的前进。与各地作家展开文学联系,举办文学活动,共同促进文学发展。
其後,《澳门笔汇》于一九八九年创刊,杂志是发表澳门文学界新作的百花齐放的园地,不管是甚麽流派,不管是甚麽体裁,凡是能引导人们走向真善美、具有一定水平的健康作品,都可以发表。杂志以刊登澳门作家、翻译家的作品为主,亦逐步与各地作家交流,发表他们的作品。立足澳门,走出澳门。
目前澳门笔会的作家会员人数约100人。
荣誉
2017年,澳门笔会获澳门特区政府授予文化功绩勋章。
两位创会会长获最高荣誉勋章(大莲花荣誉勋章):
梁雪予(梁披云,2007;2001年获银莲花荣誉勋章)、
李成俊(2009;2002年获金莲花荣誉勋章)。
获得文化功绩勋章的成员有:邱子维(鲁茂,2002)、李观鼎(2004)、汤梅笑 (林中英,2005)、廖子馨 (梦子,2010)、邓景滨(2012)、李宇樑(2012)、陈浩星(2015) 。
获教育功绩勋章的成员有杨秀玲(2004)。
自2001年澳门特区政府设立澳门勋章、奖章和奖状制度以来,还有多位作家会友获得特区嘉许,展示了澳门特区政府和各界对写作人为社会作出贡献的重视和认同。
主要会务
- 文学季刊《澳门笔汇》及澳门笔会网,提供文学发表空间、传播澳门文学动态;
- 举办“纪念李鹏翥文学奖”,嘉许及鼓励澳门作家在澳门日报及《澳门笔汇》发表佳作;
- 举办文学徵文比赛,包括品牌项目澳门文学奖,以及大湾区文学徵文大赛等;
- 儿童文学刊物“童一枝笔”及其文学平台、故事会,培育阅读写作幼苗;
- 拍摄年度文学纪录片《澳门作家拼图——澳门作家访问录》,对外介绍澳门不同世代的知名作家;
- 举办讲座、文学沙龙及展演、朗读会,丰富本地文学生活;
- 接待海内外对口文艺组织和社团,促进文学交流;
- 协调澳门作家组团出席本地及海内外文学展会、论坛、研讨会及採风活动;
- 主编《澳门文学作品选》《澳门文学奖得奖作品集》等选集;
- 协助澳门作家结集出版着作;协助外地刊物组织澳门文学、澳门作家相关专题;
- 协办徵文比赛,鼓励青少年创作,如每届“全民国家安全教育展”对应的作品徵集活动。
第十三届澳门笔会领导架构
(2024-2026)
荣誉会长:陆波、李观鼎、陈浩星
会长:汤梅笑(林中英)
副会长:谭任傑(兼任监事长)、杨秀玲、邱子维(鲁茂)、林玉凤
(从右至左)汤梅笑、陆波、李观鼎、陈浩星
理事会
理事长:廖子馨(梦子)
副理事长:邓晓炯(李尔)、杨颖虹(鏏而)、梅仲明(陆奥雷)、关晓泉(小曦)
秘书长:郑国伟(贺绫声)
财务:丁丽英
理事:黄春年(太皮)、袁绍珊、李展鹏、林慧嫺(水月)、赵阳(谷雨)、邹君仪(孟京)、李峻(李峻一)、陈雨润、李公荣(公荣)、禤广瑜(凌谷)、卢傑桦、梁锦生、关家熹(安好)、周江明
监事会
监事长:谭任傑
监事:甘远来、司徒子榆
章程
(二零二四年修订本)
第一章 总则
一、本会属澳门作者组织,定名为“澳门笔会”,葡文名称“Associação dos Escritores de Macau”,英文名称“PEN of Macau”。
二、宗旨:加强作者联系,交流写作经验,研讨文学问题,推动文学发展,促进文学繁荣,积极建立和密切与各地区文学组织之间的联系。
三、本会会址设在澳门慕拉士大马路 218A 号十一楼 C。在需要时经理事会决议可迁往本澳其他地方。
第二章 会员
四、会员资格:
① 凡从事文学创作的华籍或华裔澳门居民,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,填写入会申请表,经理事会审查通过,即为本会会员。前永久会员得保留。
② 本会会员有缴交会费的义务,应参加本会活动,投稿支持本会文学刊物;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。
③ 本会会员倘违反会章,损害本会声誉,经理事会调查属实,得取消其会籍。本会会员有退会权利。
第三章 组织
五、本会组织机关包括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。
六、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,负责製订及修改会章;选举会员大会主席和理事会、监事会成员;决定会务方针;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。
七、会员大会设会长一人、副会长(或常务副会长)若干人。
八、会员大会会长可代表本会聘请海内外有卓越贡献人士、社会知名人士或专业人士担任荣誉会长、名誉会长、名誉顾问、顾问等职务;任期与应届理事会一致。
九、本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,设理事长一人,副理事长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,财务一人,理事若干人,总人数为单数,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处理日常会务。
十、本会监察机构为监事会,监事会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单数成员组成,设监事长一人,监事若干人。负责监察会务运作和财政收支。
十一、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任期三年,连选得连任。
第四章 会议
十二、理事会议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,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。须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,始得通过决议。
十三、理监事会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由理事长、监事长召集并主持。
十四、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,由会长召集并主持,会议可以视像会议方式或其他类似方式,同时在不同地方进行,须确保在不同地方出席会议之成员能适当参与会议及直接对话。法定人数为全体会员之半数。每次会员大会如法定人数不足,则于超过通知书上指定时间三十分钟後作第二次召集,届时不论出席人数多寡,会员大会均被视为合法。
第五章 经费
十五、本会收入如下:
① 会费:本会会员缴交入会费澳门元一百元正。
② 政府机构资助。
③ 热心人士贊助。
④ 其他。
第六章 附则
十六、本章程之修改权属于会员大会,如需修改本会章程,需获出席会员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为有效。
十七、如需解散本会,需获全体会员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为有效。